三部门发文: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
发布时间:2026-03-26 浏览次数:15次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通知,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
《基本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纳入绩效评价,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年度评价。
《基本规范》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独立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具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应当集中设置,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形成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在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方面,《基本规范》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至少有1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接受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或转岗培训。
对于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基本规范》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能够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等项目中的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
《基本规范》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使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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